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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合同约定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但一直未缴纳,产生的滞纳金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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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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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出于一些原因,会约定合同中产生的税费由其中一方承担。尽管承担税费的一方可能并不是该笔交易的实际纳税义务人,不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该条款仍属于有效条款。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尔会出现约定承担税费的一方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实际纳税人也没有及时缴纳税款,最终使得滞纳金产生的情况。那么此时,这笔滞纳金该由谁来承担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一起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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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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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公司与甲某于2*1610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A房地产公司将某地房屋出租给甲某,租赁期为2*1721日到2*25131日,每年租金27万元,自第4年起租金每年递增4%。同时合同约定: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即承租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工商费用、税收(包括因本次租赁行为而产生的应由甲方支付的相关税费)。

 

之后,A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了甲某使用。

 

后于2*19319日,A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本交易产生的税费及滞纳金合计57956元,其中税费54353元、滞纳金3602.56元。

 

A房地产公司向甲某多次催要补缴的税费款项,甲某一直未支付,因此A公司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税费承担方是甲某,甲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税款,A房地产公司在此情形下,代甲某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房屋出租以来的各项税费及滞纳金,因此,甲某应向A公司支付代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

 

甲某认为:

 

A房地产公司才是纳税义务人,未按期依法申报的责任应该由A公司自行负责,甲某只需要负担自己租赁范围内的税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A房地产公司和甲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税费由甲某承担,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该约定合法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产生的税费由甲某承担,但是A公司仍然是该租赁税费的纳税义务人,该税费应该由A房地产公司先行申报与缴纳后,再要求甲某给付。

 

3.关于滞纳金,A房地产公司长期未履行自己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义务,导致滞纳金的产生,存在过错,所以滞纳金应该由A房地产公司承担。

 

4.关于利息,因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对A房地产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违约金,尽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但没有约定税费何时给付,且双方在出租方起诉前并未对应纳税费金额等进行有效协商,在此过程中承租方甲某并无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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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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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关于税费由承租方甲某承担的约定条款,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有效条款,应受到法保护。这里需注意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税费由甲某承担(包括原本应由A公司承担的部分),但是这条约定只是改变了税款的实际支付人,并没有改变纳税义务人。就是说其中本该由A公司实际支付的税款,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由甲某支付,但是不影响该笔税款的实际纳税义务人仍然是A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某没有如期缴纳相应的税款,那么就该由作为实际纳税义务人的A公司先行按期申报缴纳,再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某给付。如果A公司也没有及时缴纳税款,那么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就要由作为实际纳税义务人的A公司来承担。而且,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也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改变,所以法院才会说,滞纳金是A房地产公司自己没有按时履行义务造成的,应该由A房地产公司承担。

 

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税费何时给付,同时在A公司起诉前也未对应纳税费金额进行有效协商,所以甲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利息部分由于双反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故而A公司的该项诉求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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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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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租赁期限;

 

房屋维修责任;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

二、哪些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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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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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现了相应的税款由非实际纳税义务人的一方承担的条款,那么请注意,这里改变的只是相应税款的实际支付人,而不是实际纳税义务人。换句话说,实际的纳税义务人不会因为合同的约定而改变,仍需要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出现了税务违规、违法行为,自然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如果出现税款由其中一方承担的条款,那么对于税费的给付时间、实际承担税费的一方未支付税款,应该如何计算利息,如何支付违约金等内容作出针对性的约定,明确责任范围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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