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来说,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将面临对应数额借款利息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
为认缴制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认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300万元于2020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于2024年1月1日投入公司。其中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发生的年利息为100万元。2022年3月1日,自然人股东甲转让其在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给丙,转让价格为400万元,请分析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到转让股权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二)财务处理
1、2019年3月公司登记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实收资本为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20年5月1日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20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股东300万元
资本公积——甲(资本溢价)50万元
3、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4年1月1日投入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200万元
(三)税务处理
1、缴纳印花税。
2020年5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750元(350万元×0.5‰)
贷:银行存款1750元
2024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1000元(200万元×0.5‰
贷:银行存款1000元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1年度,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是:
100×200÷1000=20(万元)。
3、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22年3月1日,甲股东转让股权给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告第67好文件的规定,甲股东应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400-300)×20%=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