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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看税收:当期忘记认证抵扣的发票会就此作废吗?工作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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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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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财务的工作人都知道,除小税人外,增应纳额为当期销项抵扣当期进项后的余一点在《中人民共和国增行条例》(中人民共和国国院令第538号)已有明确定。但是,在实际操作程中,却财务因失致企提前缴纳税款。

 

在下面将要到的案例中,某企业财务就因出现类似的问题公司当期多缴纳了税款。其后,公司以此由,对该财务提起了诉讼。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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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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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财务总监甲某,于20136月申5月增,忘5月的进项票及时进认证、申A公司5月份的销项税在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情况下,缴纳了增税等共24.21万元。7月份,甲某将上月未申进项行了认证、申

 

为这一工作失A公司甲某1500元。并且20144月,A公司甲某提起诉讼,要求甲某承担因提前缴纳税款24.21万元金占用期的利息失。

 

A公司认为

 

甲某作为财务总监,是公司的高管理人,因自己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提前缴纳税款24.21万元,使得公司金被占无法发挥经济效益,因此甲某需要赔偿对应金占用利息。

 

甲某认为

 

1.尽管6月份因自己工作失,没有将5月的进项认证、申,但是后来在7月份已时进行了认证、申认证进项税可以在之后与销项进行抵扣,因此并未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A公司已经处罚1500元,因此不需要再承担利息失。

 

法院认为

 

A公司的主不能成立,理由是:

 

1.甲某已根据税收法律法,在定的期限内对发行了认证,并没有反税收法律法

 

2.A公司章程及与甲某签订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与本案争有关的条款定。

 

3.甲某在之后及时对发行了认证抵扣。

 

4.A公司进项票没有抵扣,造成公司紧张,是与企自身的经营状况(亏损)有一定的关系,与甲某的工作失没有必然系。

 

5.A公司甲某的工作失经进行了相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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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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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本案,其并不复。就是财务在当期申,忘将当期的进项认证、申致公司在当期“多交”了增税。

 

个“多交”并不是真的多交了,因本期没有认证进项票并没有作,而是可以在下期正常认证、抵扣。所以,更准确的表述:“提前缴纳了增税款24.21万元A公司然也清楚问题,所以他求是,要求甲某赔偿24.21万元被占用期对应金利息,而非直接赔偿24.21万元。

 

但是法院没有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因是:

 

甲某根据税收法律法,在定的期限内对发行了认证,没有反法律法的行

 

于当期忘记认证票,甲某在下期及时进行了认证抵扣,主上也不存在逃避认证抵扣的故意。

 

A公司因当期未票抵扣造成的紧张,与其自身的经营状况也有一定关系,与甲某的工作失没有必然系。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本案争如果甲某出当期忘认证抵扣造成金被占用而无法发挥经济效益,甲某应该承担多少作出明确定。且A公司已经对甲某的工作失做出了相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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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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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义务人怎么定?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增行条例》(中人民共和国国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定: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物的位和个人,税的税人,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税。

 

二、增税期限怎么定?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增行条例》(中人民共和国国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定:

 

税的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税人的具体税期限,由主管税机关根据税人应纳的大小分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税的,可以按次税。

 

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1税期的,自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1税期的,自期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清上月应纳税款。

 

缴义务人解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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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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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在申报缴纳,如果当期忘进项额发认证抵扣,票不会就此作住在下一期申报时时进认证抵扣就可以了。但是,作为财务工作人应该在工作多多留意,按将相关认证抵扣。竟如果是出记认证抵扣的情况,一方面,的确会在当期所在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很大可能会出方面的法甚至犯罪行而承担重的法律后果。

 

其次,在企劳动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针对该劳动者所在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以及出现问题后的任划分作出明确的定,避免后期出现问题后因劳动合同中任划分不明确而来不必要的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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