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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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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做财务的工作人员都知道,除小规模纳税人外,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总有财务人员因失误,导致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款。
在下面将要讲到的案例中,某企业财务人员就因出现类似的问题,让公司当期多缴纳了税款。其后,公司以此为由,对该名财务人员提起了诉讼。具体是什么情况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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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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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财务总监甲某,于2013年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忘记将5月的进项税发票及时进行认证、申报,导致A公司5月份的销项税在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情况下,缴纳了增值税等共计24.21万元。7月份,甲某将上月未申报的进项税发票进行了认证、申报。
因为这一工作失误,A公司对甲某罚款1500元。并且2014年4月,A公司对甲某提起诉讼,要求甲某承担因提前缴纳税款24.21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A公司认为:
甲某作为财务总监,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提前缴纳税款24.21万元,使得公司资金被挤占无法发挥经济效益,因此甲某需要赔偿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甲某认为:
1.尽管6月份因自己工作失误,没有将5月的进项税进行认证、申报,但是后来在7月份已经及时进行了认证、申报,这些认证的进项税可以在之后与销项进行抵扣,因此并未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A公司已经处罚1500元,因此不需要再承担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
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
1.甲某已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发票进行了认证,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2.A公司章程及与甲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的条款规定。
3.甲某在之后及时对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4.A公司进项税发票没有抵扣,造成公司资金紧张,是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亏损)有一定的关系,与甲某的工作失误没有必然联系。
5.A公司对甲某的工作失误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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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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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仔细看一下本案,其实并不复杂。就是财务人员在当期申报增值税时,忘记将当期的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申报,导致公司在当期“多交”了增值税。
不过,这个“多交”并不是真的多交了,因为本期没有认证的进项税发票并没有作废,而是可以在下期正常进行认证、抵扣。所以,更准确的表述为:“提前缴纳了增值税款24.21万元”。A公司显然也清楚这个问题,所以他们的诉求是,要求甲某赔偿24.21万元被占用期间所对应的资金利息,而非直接赔偿24.21万元。
但是法院没有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因是:
甲某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发票进行了认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当期忘记认证的发票,甲某在下期及时进行了认证抵扣,主观上也不存在逃避认证抵扣的故意。
A公司因当期未进行发票抵扣造成的资金紧张,与其自身的经营状况也有一定关系,与甲某的工作失误没有必然联系。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本案争议事实:“如果甲某出现当期忘记将发票认证抵扣造成资金被占用而无法发挥经济效益,甲某应该承担多少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且A公司已经对甲某的工作失误做出了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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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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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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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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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如果当期忘记将进项税额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这些发票不会就此作废,记住在下一期申报时及时进行认证抵扣就可以了。但是,作为财务工作人员,还是应该在工作时多多留意,按时将相关发票进行认证抵扣。毕竟如果总是出现忘记认证抵扣的情况,一方面,的确会在当期给所在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很大可能会出现税务方面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进而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其次,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针对该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以及出现问题后的责任划分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后期出现问题后因劳动合同中责任划分不明确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