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的性质由谁来确认,如何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再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对于某项应付款“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自然更了解相关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因此,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当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某项应付未付款项的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或者是自然人债权人失踪或死亡,法人债权人已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也可以因此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该应付未付款项。
1.14 企业账上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能否选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1-5】A公司为一家从事于生物医药生产的企业,2019年从B公司购入一台价值500万元的精密速控机器。2019年,A公司购入设备安装完毕,按合同约定先支付450万元,剩余50万元作为维修保证金,到2022年年底支付。2022年,A公司去函要求B公司维修机器核心部件,但因B公司经营不善已倒闭也就无法对该机器进行维修,同时,A公司剩余的50万元也无法再支付,请问A公司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是否应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进行明确时规定,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应计入其他收入。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进行判断或者税务机关基于有确凿证据证明而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的,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确认事项见1.13“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的性质由谁来确认,如何判定”),应依法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A公司无法支付的应付款50万元应在2022年确认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对于应付未付款项,若债权人已死亡、破产、注销等,则债务人的应付未付款项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若债权人仍属正常经营的,但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且债务人没有主动还款愿望的也应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