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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创投税收优惠政策有变 未进入优惠期企业不再享受
发布时间:2023-06-06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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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财税星空五月份的线上课程《创投企业及天使投资人所得税限额抵扣难点案例解析》中介绍了目前我国几个可以享受创投企业优惠政策的地区,包括广西、西藏、霍尔果斯等,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鼓励下享受不同的地方政策优惠。但同时,我们要提醒大家: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新的文件中,针对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的行业目录有变化,“创业投资”已经不在新《目录》中。

 

我们看到,目前霍尔果斯整体的优惠政策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来的,即:202111日 至203012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的规定,202111日至20301231日期间,对符合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也就是说,在20212030年这十年间,只要你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里的产业范围,就可以享受五年免征全部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们有的企业可能是根据老的《目录》即2016版目录来判断自己到底是不是属于产业范围。我们看到,2016版目录里创业投资企业赫然在列。

  

但是,到了202142号文的目录里面,创业投资企业被轻轻划去了。

  

不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27号文规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以下简称《2016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12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

  

即:

 

20201231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已经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满5年为止;

 

20201231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截止20201231日仍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20201231日后新设的新办创业投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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