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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看税收:搞错主管税务机关导致税款交错地方,申请退税为何没有得到批准?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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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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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法律法中,于税款应该交到何是有明确定的,比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定:非居民企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但在现实的生产经营中,常会出一种情况,那就是有些企在申报纳,出主管税机关选择的偏差。

 

接下来,我将看到一个存有似情形的案例。案例中的公司就出了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机关选择错误问题。但是,当公司向税局申退还时,税局却回复不予退。于是,公司就该问题先提起了行政复,后起了行政诉讼。最终结果如何?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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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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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港B公司合成立了C公司,其中A公司出6000万美元,持股75%B公司出2000万美元,持股25%

 

20*1530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定:B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的C公司25%作价3700万美元转让给A公司。

 

同日,又署了另外两项补协议

 

协议1定: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同意将股权转让所得税170万美元等的人民,由A公司代扣、C公司代至指定的税A公司将股权转让3700万美元扣除170万美元股权转让所得税后的3530万美元B公司。

 

协议2定:B公司与C公司签订《代扣代所得税合同》,确C公司代扣代B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税,C公司在合同署日起5天内,将B公司的股权转让170万美元的等人民币缴纳至指定的税合同自署日生效。

 

20*161日,相关部批复了A公司和B公司之的股权转让交易。20*163日,C公司提交了《代扣代所得税合同》等料,向S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申报缴纳权转让的所得税款11039290元,并取得了完税凭,在扣所得税告表中示:扣缴义务C公司,税人B公司,代理申中介机构A公司。

 

20*167日,依据C公司申S市国税局开具了《服务贸易、收益、移和部分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据此,A公司向境外支付了股权转让228821660元。

 

20*1621日,C公司的性质变更完成,企业类型由有限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有限任公司(法人独)。

 

20*381日,C公司向S市国税局提出退税申,理由是C公司并不是笔股交易所得的代扣代缴义务人,S市国税局也不是笔交易的税款征收机构。

 

S市国税局于20*3922日作出不予批准退税的决定,根据文件,S市税局的主要

 

1.根据交易,股权转让的代扣代缴义务A公司,但是A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故B公司自行缴纳税款。

 

2.根据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代扣代所得税合同》,B公司委托C公司代为缴纳该笔税款,且C公司也在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并向税局申开具了外支付税务证明,缴纳税款正确无,因此不予退税。

 

C公司申行政复,复议结为维持税局的决定。复机关认为

 

1.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笔交易的扣缴义务A公司,A公司扣所得税后,当向其主管税机关依法申A公司的主管税机关H市税局。

 

2.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定,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由C公司代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S市税局,是税法理解有

 

3.税法理解有,但是法律上并未禁止C公司代A公司缴纳税款,且C公司缴纳税款的行经导交易的义务实际履行,且该纳义务实际履行,又是A公司行境外支付的前提条件,A公司已义务完成的料完成了境外支付的交易。C公司代的税款不予退

 

C公司仍然不服,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判决为驳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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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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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生了股权转让交易。在分析本案,我首先应该弄清楚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本案中,实际义务人和实际缴义务人分?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的定,在笔交易中,B公司是实际取得收入的一方,因此为实际纳义务人;A公司为实际支付方,且因B公司公司,因此A公司为实际缴义务人。然双方签订的合定了税款由C公司代,但是不影响法律上定的B公司的实际纳义务A公司的实际缴义务

 

C公司申退税的理由是自己并非笔交易的实际缴义务人,但S市税局没有批准C公司的退税申,原因是:

 

根据相关法律定,在笔交易中,A公司为实际的扣缴义务人,但是A公司并未及履行扣缴义务,那么就由作为实际纳义务人的B公司自行缴纳税款。

 

B公司与C公司签订《代扣代所得税合同》中定了由C公司代扣代B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首先,份《代扣代所得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且,C公司也在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并向税局申开具了外支付税务证明,缴纳税款正确无。因此,S市税局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

 

C公司申了行政复,但是复议结为维持原果,复机关的理由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笔交易的扣缴义务A公司,A公司扣所得税后,当向其主管税机关依法申A公司的主管税机关H市税局。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定,相关税款由C公司代扣代,但是定不会改变实际缴义务A公司一情况,那么笔税款在申报时的主管税机关也就应该A公司所在的H市税局。而三方定中的由C公司代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S市税局,明税法理解有

 

然三方定中“税款由C公司代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S市税税法的理解有,但是C公司代A公司缴纳税款在相关法律法中并未受到禁止,且C公司的行经导致了笔股权转让交易义务实际履行,同A公司也已义务完成料完成了境外支付交易。因此,C公司代的税款不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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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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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所得税义务人如何定?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第一条的定: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企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称企所得税的税人,依照本法的缴纳所得税。个人独、合伙企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第二条的定:企居民企和非居民企

 

本法所称居民企,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立机构、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立机构、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

 

二、非居民企的企所得税税地点如何定?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的定:

 

非居民企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定的所得,以机构、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在中国境内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所,符合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三、非居民企的企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何定?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定:

 

非居民企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行源泉扣,以支付人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从支付或者到期支付的款中扣

 

非居民企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缴义务人。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当扣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税人在所得生地缴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目的支付人付的款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入国,并向所在地的税机关送扣所得税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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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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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企行交易前如需签订《代扣代所得税合同》之协议,且在协议定由某一方代扣代税款的,一定要明白,协议中的定不会改法律中定的实际纳义务人和实际缴义务人。所以,企签订相关协议前,一定要仔了解相关法律法,搞清实际纳义务人、实际缴义务人以及交易生后申报纳的主管税机关,避免后期出现问题给相关企业带失甚至出方面的法犯罪行

 

有,企签订任何协议前,一定要仔、了解相关法律法,确保协议中的每一条定都是合法合的。否,不益无法得到保障,有可能在后面的交易活中出现违法甚至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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