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一项资产,是有实物形态的,当购入的固定资产无法使用时实务形态并不会消失,既可以选择与供应商协商后退货,也可以折价转售出去。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七章 费用”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将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直接做费用处理,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同时,依照内控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采购与处置都是需要经过企业内部授权审批的,在企业没有做出处置固定资产的决定时,会计人员也无权直接一项固定资产从账面上给“消失”了。
直接将一项固定资产作为费用处理,只能说明该企业管理是极其不规范,同时会计人员不但越权了,也违反了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