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或转移连带的风险,企业通常会对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意外保险等。
由于是为销售产品(服务)而产生的,会计核算应作为销售费用或成本处理。
借: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由于是为销售产品(服务)而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上述的规定的不得扣除情形,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同时,为销售产品(服务)而购买的商业保险,只要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