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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卖方虚开,致使买方补税罚款,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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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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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虚开票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不少企属于“无辜”中招,明明生了真交易,但是却取得了虚开的票。

 

如果方提供了虚开票,方拿到票后也抵扣了,方来会有什么后果呢?税是少不了的,但是要不要加收滞金和款,就要看是“善意取得”是“意取得”。如果方被税、加收滞金和款,可以找方索赔吗?法院会支持?通下方的案例我来一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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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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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含税)62万元,合同落款A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李某在甲方盖章、名,B公司在乙方盖章,但法人代表名,只是打印了周某的名字。

 

2*1515日到29日,A公司向B公司付款70万元,附言装修款2*1526日、210日,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两建筑业发票,金别为40万元、30万元,目上写明工程款。

 

2*15318日到728日,A公司向周某支付140万元,附言装修款2*156月,周某向A公司交付了由C公司开出的增4,含税金42万元。2*157月,周某又向A公司交付了由D公司开出的增票,价税合70万元,税目

 

2*17111日,周某到公安局投案。2*174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明周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他人自己虚开购货单位名称A公司,销货单位名称D公司的增6份,价税合70万元。其中税款10.19万元已A公司申抵扣。周某的行构成虚开增票罪,判周某拘役4个月,6个月,3万元。

 

2*171117日,税A公司作出《税行政处罚决定》及《税务处理决定》。其中明,A公司从周某取得虚开10份,税款合16.29万元,已抵扣,造成少16.29万元,所得税23.96万元。决定A公司追16.29万元,企所得税23.96万元,加收滞金,并将A公司行定性为偷税,0.5款合20.12万元。A公司于2*161216-2*18121陆续缴纳了税款、滞金和款。

 

2*16118日,周某通A公司支付11.9万元,2*17111日周某又通A公司支付15.1万元。

 

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B公司及周某赔偿经济损44.82万元。

 

A公司认为

 

周某因涉嫌虚开增票被立案后,补缴税款和款能宽处罚,但其无法以个人名义补缴,故A公司代为补缴,并答会支付A公司。

 

A公司因此已向税机关款合71.82万元,但是周某支付了27万元,仍然有44.82万元失没有弥

 

周某逃避自身义务,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虚开票,属故意犯罪,并A公司受到行政处罚、遭受经济损失,B公司和周某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周某认为

 

《工程承包合同》已履行完。周某与A公司另行口达成了装修合同,A公司所支付的210万元里,付周某的140万元是装修款。

 

A公司在与周某缔结装修合同,就周某作个人是无法提供增票的,但仍然持要求周某提供票,双方口头协商后,定由周某委托他人开具增票。

 

A公司在取得票后,明知自己与C公司、D公司没有交易的情况下,仍然申抵扣,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后果。

 

周某曾向A公司支付27万元,但并不意味着愿意承担失,而是了帮A公司减轻处罚,因A公司称金周,故周某帮其付,A公司是承的。

 

B公司认为

 

周某挂靠在B公司,其与A公司之的口装修合同,与本案《工程承包合同》无关。B公司没有向A公司开具票,B公司也不清楚周某向A公司开具增票的事,A公司被税机关行政处罚,与B公司无关。

 

裁判点:

 

根据税法相关定,周某作个人,在装修劳务中是不可能开具或者申代开增票的。

 

A公司与周某达成装修合同关系A公司对该明知,A公司原本就不存在取得增票抵扣税款的可能。

 

A公司被追税款及承担款、滞金等,是其税行为应得的行政处罚,其要求B公司和周某赔偿,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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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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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A公司是败诉了,原因是A公司属于明知票是虚开的,仍然接受,当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找周某索没有依据。种情形其就属于意取得虚开的增票。

 

那么受票方接受虚开票,会有什么的后果?主要是以下3个方面:

 

1. 意取得虚开增票抵扣的,除补缴税款外,会被加收滞金,并处偷税数0.5-5倍的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任。

 

2. 善意取得虚开增票抵扣的,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票,准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不准抵扣税款,已抵扣的予以追,但不需要加收滞金。

 

3. 成本用无法税前扣除。按照《企所得税税前扣除凭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布)的定,当取得票而未取得票的,不允税前扣除。

 

于受票方接受了虚开票,并致了税款、滞金和款等失,受票方要实际情况,考以下要点后向售方追

 

1. 民事任构成要件是否具。受票方要向售方追偿损失,首先认销售方的虚开行是否存在,受票方的失是否存在,虚开行失之有没有因果关系、双方有没有过错

 

2. 据是否准充分。受票方关注涉案各项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能否达到确信待存在的高度可能性。

 

3. 受票方自身有没有过错。在司法践中,法官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任承担比例。有如上述案例中所示,法官认为受票方不具善意,回其要求售方赔偿损失的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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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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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人民共和国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定,开具当按照定的限、序、目,全部次一次性如开具,并加盖用章。  

 

任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票行:  

 

(一)他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  

 

(二)他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  

 

(三)介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人取得虚开的增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34号)定,在物交易中,购货方从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票,向税机关申抵扣税款或者申出口退税的,当按税、取出口退税理,依照《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定追税款,税、税数五倍以下的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人取得虚开的增问题的通知〉的充通知》(国税2000182号)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受票方)售方是否行了实际的交易,增票所注明的数量、金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机关申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其均税或者取出口退税理:

 

购货方取得的增票所注明的售方名称、印章与其实际交易的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定的购货方从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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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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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案例,我知道收到虚开票,要看你“知情”是“不知情”,如果不知情,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业务性。所以提醒广大企,收到的票注意核实发票的真性,只要真核,保证业务票来源正确,就无需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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