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2019年7月曾经写过一篇原创文章《已开具发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点击阅读文章),近期又有客户咨询笔者,到底已经开具发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能否在土增前扣除?笔者梳理成以下观点,供各方参考: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省税务局对此看法不一,除了质保金在国税函2010年220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各省对此主要争议在于是否支付,有些省份比如广州强调在土增清算结束前完成支付就认可,而大部分省份则对此没有规定。
部分省税务局对已开发票没有支付工程款不允许扣除(质保金除外)主要担心有两点:
0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出现大额已开票未支付的工程款,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存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嫌疑,贸然扣除存在重大执法风险;
02从政策制定角度更鼓励开发商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起项目纠纷。
笔者认为只要工程项目业务真实,结算资料清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发票就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是否支付属于债权债务范围,取决于项目结算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实力等。
在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取得工程款发票意味着上游已经完税,上游完税下游不允许扣除即出现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