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平销返利是当前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有些企业对此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编者将对上述4种业务类型依次进行财税分析。
01
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1.案例
甲企业给予老客户乙企业全年8.5折优惠,乙企业首批订货300万,享受九折优惠后实际支付甲企业255万元,甲乙双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255万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3.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02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这里指的现金折扣不是现金抵用券,而是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债务扣除。
1.案例
甲企业销售钢材给乙企业100万元,为鼓励客户乙企业尽快付款回笼资金,在销售合同中约定5天内付款享受总价款3%的折扣,10天内付款享受1%的折扣,超过10天无折扣。
2.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中,现金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100万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因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少收的款项1万元计入财务费用。
3.增值税处理
现金折扣对于增值税完全没有影响,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增值税申报基数。开票时,同样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4.所得税处理
所得税确认收入同上,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03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产生的原因通常是产品出现问题或瑕疵。
1.案例
炸鸡公司销售炸鸡100只,20元/只,不含税售价2000元;因为炸鸡油炸过长,客户反映味道不好,于是炸鸡公司同意销售折让,按照每只15元与客户进行结算。
2.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说,虽然是在确认收入后发生,但仍然视为收入的减少,冲减即可。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
销售折让:
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3.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可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和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所得税法也认可此情形下销售额的减少;
二是如果企业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能提供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部分折让额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销售折扣,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方可进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冲减。红字发票的金额与销售折让的金额一致。
增值税其实也是应当冲减收入处理,但麻烦出现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上,如果发票未开,当然较为简单。但大多数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票已经开具,只能按照红字增值税发票处理。
4.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做了如下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4
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多发生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就是生产企业同销售企业约定一个销售任务,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超过这个销售额,生产企业可以给与销售企业额外的返点或者折扣。
1.案例
甲企业为生产企业,乙企业为超市,一年从甲企业年采购额超过100万后,甲企业应按照销售收入10 %对乙企业进行返还,每年1月底前结算上年返还。请问:甲乙双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分为现金返利或实物返利二种形式,在现金返利下以“售前支付”形式的计入“合同负债”科目核算,待确认销售收入时转入“预计负债”或者“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中“预计负债”是指返利金额不确认,“其他应付款”是指返利金额已经确定,同时调整“营业收入”。
实物返利下,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卖方账面冲销收入与销项税额,买方冲减成本与进项税额,卖方出具蓝色专用发票,按正常的销售业务核算。买方取得专票抵扣进项,返利收到的商品确认商品进项税,同时冲减营业成本,确认进项税转出。
3.增值税处理
在平销返利模式下,供货方发生销售行为,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或发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得预先扣除需要返利的部分;待返利实际发生时,供货方出具红字发票的所属期,再扣减当期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所得税处理
按照事后折扣处理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即可。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销售折让的处理上进行了变通,直接将上一年度应返还的折扣处理为下一年度的商业折扣,就不用再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相对简化。
05
总结
类别 |
会计处理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商业折扣 |
折扣后 |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后;否则按折扣前计征收入 |
折扣后 |
现金折扣 |
折扣前 |
折扣前 |
折扣前 |
销售折让 |
折扣后 |
未开发票是折扣后,开具发票必须红票冲回才按折扣后。 |
可冲减折扣 |
平销返利 |
折扣后 |
开红字专票冲减收入--折扣后 |
折扣后 |
如图所示折扣、折让从形成原因分为四种,但从财税处理分为三种:
1.现金折扣,叫做折扣其实不是真正意义折扣,而是一种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发生在销售前,成为事前折扣,按照折扣后计入收入交税即可;
3.销售折让和平销返利,都是销售过程中或销售后发生的折扣折让,应在当期冲减收入处理,关键要点是增值税红字发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