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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最高法审理的重大税案:是借贷关系还是商品房买卖?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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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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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聚焦的是税机关实质课税的问题,什么是实质课税?就是税机关按照明的实际情况来征收税款。个例子,有人得直接转让土地,税太重了,于是,新一个公司,将土地作注入到个新公司,然后将新公司转让这样同把土地转让出去了。尽管同是土地被转让出去了,但是前者是直接转让土地,而后者是股权转让,两者的税大不相同。而如果税认为,后者股权转让只是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实质的交易是土地转让,并要求企按照土地转让计缴纳税款,就是实质课税。

 

看到里你就会发现实质课税会很多税筹划方法失效。那么税机关运用实质课税,是不是就可以不管形式上的交易呢?如果被实质课税了,要加收滞

 

两个问题,就在本文的案例中可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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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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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月,莆田委和察院接到举报对陈某、林某与鑫*公司的金往来调查。在谈话中,某和林某承借款5500万元*公司,利息月利率5%,鑫*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收取利息合3328万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陈某和林某收回借款本金5200万元。

 

检查情况通函件形式转给了当地上税机关,并要求税机关理。

 

机关检查发现

 

1.2*13年年初,某和林某借款5500万元*,后因林某金周需要,抽回300万元;

 

2.2*14319日,放一年,林某、某和鑫*公司通泉州仲裁委会仲裁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鑫*公司还给林某和某合5200万元;

 

3.2*13320日到2*14319日期某累收到利息2140.5万元,部分利息收入均没有申报缴纳税款。

 

机关决定追缴陈某税款,并加收滞金,合563万元。

 

某不服税局的决定,申行政复,复议结为维持原决定,于是某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二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各方主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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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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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

 

1.某与鑫*公司的交易商品房买卖交易,并非借关系;

 

2.*公司支付的款并非利息,而是违约金,依据协议》,因鑫*公司无法交付商品房,所以鑫*公司按月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

 

1.关于《协议》真问题份《协议对陈某十分有利,但某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供,而是在复即将才提供,且提供的是复印件,在稽怀协议的真性后,无法提供原件用于定。另外在房地管理中心的案材料中,也无法找到份《协议》,在泉州仲裁委会仲裁内容中也并未提到份《协议》。

 

2.该补协议的条款内容,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出入。协议违约起始时间签订合同2个月后开始算,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的违约时间是在签订合同后9个月交付商品房起算,若逾期交房不超30天,出人按日向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0.5违约金。

 

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仅相差一天,且协议加重了鑫*公司的违约责任,反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该补协议的真性不予可。

 

3.某与鑫*公司的金往来情况,某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付清了房款,却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之后分3期支付房款,有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是一种表面是房,实质为借款的行

 

4.某和林某支付*公司5500万元后,就按月收取交易金5%交易特性,与利息的收取习惯相吻合,可以推定,交易就是某与鑫*公司的借某在与鑫*公司的金款中多出来的人民2140.5万元就是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中的劳务中的金融保险业税目,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法院认为

 

1.某主收取的2140.5万元属于鑫*公司支付的以违约,已督促鑫*公司尽快理房产证。但是经过审理后明,某是在申行政复议时才与鑫*公司签订了《协议》,且一直未提该协议原件,在房地管理中心案材料中也未找到该协议。同时陈某在稽局做笔录时曾明确表示没有另外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约。且协议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1签订,又明加重鑫*公司任,明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因此一审对协议》真性不予定并无不当。

 

2.委、察院的调查,鑫*公司出具的《关于林某部分往来款明》《情况明》,林某出具的《借款明》以及某、林某和鑫*公司的金往来明据,一审认某与鑫*公司之的行是名为购实质为,并无不当。

 

最高院理后认为

 

1.某、林某与鑫*公司的金往来是真的,各方均不否金流水,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5500万元后多出3328万元。某和林某主是鑫*公司支付的,但是法并没有在鑫*公司得到印,鑫*公司并没有承有履金,而且,房地支付履金,一做法也不符合一般的商品房交易规则,相反,与民的交易规则更相符。

 

2.某在林某在税机关和察院等机关的谈话中都曾表示,与鑫*公司的交易是借款,了保证资金安全,所以与鑫*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自行、独立某、林某与鑫*公司之形成的是民法律关系,将2140.5万元为陈某的利息收入,符合事和法律定。

 

4.机关有基于实质课税原核定、征税款,但是加收滞金仍应严格依法行。按照《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定,加收滞金的条件

 

1税人未按定期限缴纳税款且自身存在错误等失

 

2税人故意税、抗税、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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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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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未核定依法属于税收征收范的民,只要不存在意逃税或者错误等失,税机关调查也未发现存在税、抗税和税等情形,义务相关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和定,税机关按照实质课税的同,并不宜疑金甚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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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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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是会信息量的要求。实质课税原,是税法的要求,但没有法律中明确的条款定,而是散于税收体法和程序法的个别规定中。比如《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第47定: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机关有按照合理方法整。

 

实质课税原界,实务此争很大。有人认为所有的税案件都应该考量其经济实质,根据实质来征税;有人不能所有的税案件都去调查经济实质应该是部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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