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2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设备检修业务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1998]594号)收悉。关于化工等生产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维修服务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化工等生产企业使用的大型成套设备的维修费用参照建筑业收费标准确定,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修理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用收入,营业税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理”项征收,其他单位不比照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