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矿山采矿权或探矿权等,会计核算通常是计入“无形资产”。
矿山企业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有点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的“弃置费用”,即: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没有类似规定。
参照陕西省国土厅、财政厅和环保厅联合印发《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号)第三条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按照陕西省的规定,就是需要参照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
1.确认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取得的价款和税费等)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的现值)
2.在采矿权期间内: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同时,在采矿期间按照合理方法分摊无形资产:
借: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摊销
3.按规定计算并缴存: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不过,会计核算按照上述处理比较复杂,有很多税会差异。同样是参照陕国土资发(2018)92号第八条规定,矿山企业每月按照原矿销售收入、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地区系数等综合提取基金。
也就是说,矿山企业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还是有差异,即跟矿山企业的原矿销售收入等是直接相关的,其实就是原矿的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的一部分。因此,也可以不做弃置费用处理,而在实际按规定提取基金时,自己计入当期损益。
1.按照当月实际原矿销售收入等,以及规定提取规则,计算确认当月应提取的基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应交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
2.按规定实际缴存:
借:其他应交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
贷:银行存款
这样会计处理,就不存在税会差异,会计核算也相对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