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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8-17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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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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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税案件中,税收的法行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作前提。那么按照逻辑,税收法行定是否要以民事法律关系定的事依据,且不能与之相悖呢?

 

比如我下面将要到的个案例,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已判决挂靠关系,但是税局却认为这不是挂靠关系,仍然要求当事人缴纳税款,最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局如何?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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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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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起李某和A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判决:司某挂靠A公司,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案件经过后,被最高法院提并作出了终审判决,明的事和判决主要如下:

 

1. 2*106月,李某挂靠A公司某小区及商街工程行开

 

2. 司某与李某通头协议达成了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定工程包工包料,内容包括土建、排水、采暖工程、消防工程等。司某于2*10725日开始做前期目施工,817日正式开槽,2*1111月末完工并交付使用。

 

3. 司某可已收到的两工程款合额为4920万元。

 

4. 李某向司某赔偿工程款337万余元,李某向司某支付工程欠款3159万余元。

 

最高法院判决后,对该案所涉工程取得的收入,司某、李某、A公司均未申报纳税。机关调查认为

 

司某未与A公司签订挂靠合同,该项目的经营收入也没有入到A公司的财务核算,司某也没有以A公司名义对经营及开具建筑业发票,其收到李某支付的4920万元工程款后,也没有A公司,故司某为该工程的税人,依法缴纳税款。

 

司某不服税局的定,提起行政诉讼

 

司某认为

 

司某是挂靠A公司行了涉案工程目的具体建施工,而且最高法院的判决也确司某与A公司属于挂靠关系,所以A公司才是工程的税人。

 

机关认为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营业行条例细则》(以下称:营业行条例细则)中挂靠的定,司某既没有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A公司也没有外以自己的名承担涉案工程的法律任,所以司某与A公司不构成税法意上的挂靠关系,因此,司某是工程收入的税人,当由司某缴纳税款。(注:因案例生在 2016 改增之前,故营业税的相关政策仍适用。)

 

法院判决

 

法院机关的定没有提出异,但认为机关“在超追征期后,不再征司某税款及滞金”,事上是可了税机关的理,至于是否超追征期的问题,二法院在开庭一年后仍未作出判决。

 

看完本案,就会有一个疑

 

何最高法院都定了司某与A公司挂靠关系,税务还能不予可?道司法判决定的事无效?是这样吗看下面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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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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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判决文具有免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定》(法200221号)文的定,生效的法院裁定文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文的事,可以作定案依据,如果发现裁判文或者裁决人数定的事有重大问题的,当中止诉讼,通法定程序予以正后恢复诉讼

 

是因生效裁判文的事经过法庭依法定程序理后确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和改行政判工作的意》中一步明确:

 

充分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防止同一事或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一致的裁判。即使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也必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正,不得无生效判决的存在。

 

二、什么是生效判决?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所以并不是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但是如果一判决后,当事人未在上期内提起上的,那么种情况下一判决也属于生效判决。

 

还应当注意的是,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撤判决回重的裁定,然是二判决,但不是终审判决,一判决不生法律效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提起的申,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

 

三、何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定挂靠,税认为不是挂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定》(法200221号)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和改行政判工作的意定,可以作定案依据的生效裁判文定的事,必是与在案件中的争是同一事,除此之外,是同一性的法律事和法律关系。

 

而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受不同法律范的整和束,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生的法律后果与行政法律关系生的法律后果并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

 

本案中,民事判决书调整的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是《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定,定存在挂靠关系的法律后果是“A公司李某付司某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但税机关在定本案税主体,是按照税收法定的原,不能仅仅以民事判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以税法依据。

 

正是以《营业行条例细则》中定的挂靠条款定司某与A公司之不构成税法意上的挂靠关系,并且按《中人民共和国营业行条例》的定,司某是实际取得收入的人,生了营业税的义务,其是营业税人。(注:因案例生在 2016 改增之前,故营业税的相关政策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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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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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部关于印建筑工程施工包与承包法行为认查处管理法的通知》(建市20191号)的定:

 

挂靠,是指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位的名工程的行。前款所称承工程,包括参与投立合同、理有关施工手、从事施工等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 没有资质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位的资质工程的;

 

2. 资质的施工位相互借用资质工程的,包括资质低的借用资质高的,资质高的借用资质低的,相同资质相互借用的;

 

(二)下列情形,有明属于挂靠的:

 

1. 施工承包位或专业承包位未派驻项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或派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位没有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和社会养老保关系,或派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组织管理,又不能行合理解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2. 合同定由承包负责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位或个人采、租,或施工位不能提供有关采、租合同及票等明,又不能行合理解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3. 专业承包人承包的范是承包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承包人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管理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4. 承包位通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直接或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位或个人施工的;

 

5. 专业工程的位不是工程的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位的,但建设单位依为发位的除外;

 

6. 专业位不是工程承包位的;

 

7. 施工合同主体之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位收到款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位和个人,又不能行合理解并提供材料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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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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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个例子可以发现,税机关可以且当依据生效判决定的事实对案件作出定和理,但是税收行政案件要确的事及其准是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法院的生效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具有免效力,机关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并不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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