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2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
函[19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承包方式向司机有偿供应车辆,承包期内,司机
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仍可继续以
公司名义运营。这类承包行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78号)所称的供车行为相同,因此,对该公司
向司机所收的承包费中的车价部分,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