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发布时间:2000-09-07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