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700号  发布时间:2002-08-01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阅地税[2000]52)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2)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