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发布时间:2007-02-05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