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651号 1995-12-20
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2009〕2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你局《关于对交通公路部门收取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5]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交通、公路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增容费应否征收营业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对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对虽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但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你省交通、公路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增容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近来,国务院一再强调要依法治税,为此,任何部门所作的与税法统一规定相抵触的批示或口头答复,均不能作为执行依据,而应严格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