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有异地项目,需要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但是当月增值税又出现留底税,该怎么办?
目前,很多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出现了一方面进项大于销项,形成留抵,另一方面预缴税款还在不断增加,留抵与预缴并存,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
解析:
1、异地项目该预缴增值税预缴,附加税该预缴也要预缴。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月增值税出现留抵,以后有了销项可以再继续抵扣,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提示:全面推行留抵税额退税之后,符合条件的建安企业建议事先测算,然后采取“先抵减预缴税款,再勾选合适进项税”的操作策略,因为建筑行业退税比较敏感。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补充,以下内容来源于---何博士说税:
1、在营改增之初,为了保证财政格局基本稳定,财税〔2016〕36号文要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按照2%或者3%的预征率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对于多预缴的增值税,现行政策只有一条: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和进项税额都属于购买方垫付的资金,在申报纳税时,都可以减少向机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资金流出,但二者在性质上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
应纳税额代表建安企业欠全天下税务机关税金;应补税额代表建安企业欠机构地税务机关的税金;预缴税款代表异地施工给项目所在地分的一杯羹。
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没有任何关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共同影响应补税额。
3、从增值税申报表的逻辑可以看出,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额的前提是应纳税额必须大于零,换言之,如果建安企业存在期末留抵,已预缴的税款是无法得到抵减的,只能等待应纳税额为正的时候,再按照已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孰小的原则,进行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