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由于个人所得税普遍存在预扣预缴和代扣代缴的操作,同时,对于某些情形,又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所以,纳税地点的规定就比较复杂。
一、扣缴税款的地点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上述是扣缴税款申报和解缴地点的一般规定,一般来说,对于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已扣缴的税款。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时,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解缴税款的地点就不是扣缴义务人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地点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简单总结一下,就是有单位找单位,多个单位找之一,没有单位找居户。
②取得经营所得的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对于经营所得的纳税地点,其实和企业所得税比较相似,一般就是在经营管理所在地纳税。但是,不同的地方是,个人在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申报,此时,个人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汇总申报即可。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对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扣缴,其自行汇算清缴申报的地点均为有单位找单位,多个单位找之一,没有单位找居户。
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所得且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申报,多个扣缴义务人且都未扣缴的,向其中一个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申报即可。言下之意,如果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所得,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全面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个人就无需再自行申报纳税。
最大的问题在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该四项分类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全面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就无需再行申报,但如果没有履行扣缴义务,上述文件只是说按照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纳税地点。一般来说,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来确定纳税地点,就是说个人取得上述四项分类所得,支付方又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应在所得支付地申报缴纳税款。同样的这里也有特别规定。例如,对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如果受让方未履行扣缴义务,则转让方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
④取得境外所得的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地点,按照有境内单位的找单位所在地;没有境内单位的有境内户籍的,找户籍地或者境内经常居住地之一;没有境内单位也没有境内户籍的,找境内经常居住地。
那么,如果上述三个都没有怎么办呢?上述三个都没有,那就不是居民个人了,非居民个人无需就境外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题的基础篇就到此结束了,下期起,将开始进阶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