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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模式中承租人产生的租凭费用可否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发布时间:2023-09-12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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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融资租赁,通常包括直接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一、融资租赁直租的税前扣除

 

对于融资租赁直租模式的,承租人取得的租赁物,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然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因此,承租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承租人自有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对于融资租赁直租模式的,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赁费用(租金),是不能作为费用直接税前扣除的。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前扣除

 

通常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并不构成实质上的销售,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也是不需要确认资产的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不能全部作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另外,租赁资产的折旧,按原折旧依然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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