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对于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
旧租赁准则中的承租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方式不一样,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会计核算方式已经统一。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等(首笔租金等)
2.租赁期间每月按照折现率(实际利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租赁期间每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当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依然可以参照旧租赁准则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通常情况下,企业租赁办公楼等房屋建筑,合同并没有约定在租赁合同期满低价或无偿转让所有权的,是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处理,而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