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没有起租前收到定金应先缴纳增值税。但是应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是规定应当纳税的时间,而不是规定是否应当纳税。如果该行为不需要纳税,那就谈不上纳税时间的问题。所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才应当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如确实没有发生租赁行为,该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回的。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没有起租前收到定金应先缴纳增值税。但是应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是规定应当纳税的时间,而不是规定是否应当纳税。如果该行为不需要纳税,那就谈不上纳税时间的问题。所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才应当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如确实没有发生租赁行为,该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