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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灵活用工”终尝苦果
发布时间:2023-09-26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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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简称“灵活用工”)数量大幅增加。

 

为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17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借助政策的支持,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在过去两年取得了长足发展。

 

由于个人从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不是“综合所得”,不需要和自己的工资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且平台公司向个人支付该所得时,均按一个非常低的核定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就给一些希望做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公司带来了可乘之机。

 

将高收入员工的工资进行拆分,就是常见的“筹划”方法。

 

殊不知,这种方法其实就是“玩火”!

 

一旦东窗事发,绝不是简单的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事情,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的问题。

 

这不,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

 

来源:网络

 

案号:(2023)沪0113刑初729

 

案由:202010月至20215月,被告人常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将高收入员工工资进行拆分,一部分按工资正常发放,另一部分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和蓝薪卡公司合作,以达到避税的效果。在未发生真实服务的情况下,常某以支付6.8%开票费的方式,让蓝薪卡公司将资金回流用来发放员工剩余的薪资,并为上海XX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700余万元,税款40余万元。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小提示:“以数治税”大背景下,所有的交易都会暴露在“阳光”之下。搞“无中生有”的操作,终究不过是一场“掩耳盗铃”的把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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