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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税局送达这种《税务事项通知书》,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 ...
发布时间:2023-09-27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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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0925日,有同学咨询:税局送达通知申报纳税《税务事项通知书》,有何法律责任?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局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高度重视,特别是通知申报纳税事项《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置之不理,将承担被税局认定偷税的严重后果,补滞罚一样都不能少,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为什么呢?

 

因为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依法认定纳税人偷税。

 

后果非常严重。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每日一税提醒:税局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通知申报纳税事项《税务事项通知书》,无论单位和个人,强烈建议大家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赶紧对通知申报纳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

 

【案例】2023920日,税局向黄先生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黄先生对2021年转让M公司股权取得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税局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黄先生在税局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的,可依法补缴印花税及滞纳金,只需补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如果对税局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置之不理,对通知申报纳税事项拒不申报纳税的,税局可依法对黄先生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纳税事项进行检查,依法认定偷税,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纳税人对待通知申报纳税事项《税务事项通知书》态度不同,结果迥异。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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