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是做什么的呢?
依《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其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这相当于什么呢?
一是,网络货运平台,是来接运输业务的,而且是以自己的名义来接单的,履行运输义务、承担相应的运输责任的运输企业(尽管可能自己一辆车都没有,无车承运的方式)。在“互联网+流通”的政策背景下,几年来各地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迅速,已呈燎原之势。
二是,在业务发展的过程当中,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出来两种方式:一种类似滴滴的模式,在平台上找到车辆接单后,视为平台接单,平台又把活包给接单的车辆,有人说这不是“皮包公司”吗?肯定不是这么简单的,因为平台本身也是投入了技术成本、市场培育、品牌诚信等事项,比如平台统一开具发票给消费者,解决了入账报销的问题,这可是原来存在的“重大障碍”,由此,解决了企业客户的痛点,因为接单的司机往往是解决不了这个痛点。至于平台接单是不是违法的问题,也是因为政策给了平台运输企业身份,从而解决了“非法运营”的问题,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障碍解决”。另一类是协助在平台注册的会员提供技术支持、代开发票的功能,这类情形相对于第一种少,因为它本身的商业驱动力较第一类弱一些。整体而言,还是前一种情形比较多一些。
有人提出来,平台企业自己的成本与进项如何处理,这可就是“百花齐放”了,比如实际承运司机的个税问题、增值税问题,属于管理的“灰色地带”,平台企业就是要解决托运方的这些痛点,这也是平台企业得以发展起来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即帮着“解决难题”。至于平台企业自己解决的如何,可能有一定的谈判能力,或者干脆先干起来,有问题再说的路子。所以,运营平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项,即并不是“躺赢”的生意。
因为有大量的社会闲置车辆资源,同时有大量的零星运输需求,有一个可以产生供需对接的平台,是非常必要的,想当初,估计平台的创业者就是想着做一个撮合平台,没有想到存在着“发票”的痛点,后来因为相关部门的关切与推动解决,也破解了这一难题,也确实是一大创新。比如某拉拉平台,特别是货车平台,之前在上面的业务,因为个体司机(尽管其车辆可能挂靠在某些运输公司)无法有效地解决发票开具的问题,一直难以形成有效的“产能”,其后,因为解决了发票的痛点,破解了困境,国家一招进行了拯救,允许平台开具运输发票。此时可以一方面开9%税率的运输业发票,也可以代开会员的小规模纳税人的1%的发票。某拉拉也有一些“搬家服务”,开具的是6%的物流辅助服务的发票。
既然平台能开具发票了,这是大好事啊,于是各地大量出现了货运平台,为什么?有利益趋动啊!基本集中于有财政奖励的政策,设立货运平台公司,向需要运输业务的委托方提供运输服务,开具9%的专用发票,支付方进行入账并抵扣,彼此的经济利益一销一进,平账了。但时呢,销的一方当地财政有奖励,比如奖励增值税税额的40%,此时是不是很爽,两方一合计,还可以把运输的价格“压下来”。如果大的运输公司自己设立这样的平台,岂不创造了巨大的利润呢?如果不是自己设立的运输平台公司,则此时就要出去“拉活了”,一般此时要先有业务,再有接活的司机参与,不大可能找一堆司机来注册,就“哗拉拉”地有了很多业务,加之这类平台公司也没有技术资本的大量投入,没有市场的预期性。拉活的路径无非是“你们有没有这类业务,有没有需要发票支持的痛点?”这时就可能会“鱼龙混杂”,有的把之前的缺票的事补过来,再走一遍账取得发票,但把钱又转到了开票方的相关人员手中;有的是如果有新的业务,自己找到司机对接业务,在形式上再完成平台的数据对接,其实平台也不知如何找的,找的结果如何,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更是没有参与,就当自己是一个“技术平台”,这哪能达到以承运人来接单的功能呢?此时就易产生管理上的脱节,更为以后的法律风险埋下“雷”。
下面的这个案例,对于当下“无车承运平台”的风险管理,很有借鉴意义。
昌州税稽罚〔2022〕45号内容摘录:
违法事实:(一)增值税
1.2021年2月,你公司从新疆金X矿业有限公司将煤炭运输至乌鲁木齐米泉煤场,你公司完成上述运输业务后,由新疆鼎X物流有限公司运销平台进行数据补录,并从新疆鼎X物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6500203130,发票号码03281685~03281695,开票金额合计1,085,698.93元,开票税额合计97,712.99元,价税合计1,183,411.92元,你公司于当期认证并申报抵扣以上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97,712.99元。
相关运费结算由你公司李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与运输司机在运输业务发生时已经进行结算,新疆鼎X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中的乙方)实际没有履行你公司2021年2月新疆金X矿业有限公司煤炭运输业务,与货物运输车辆也没有管理和控制关系,资金支付新疆鼎X物流有限公司后,新疆鼎X物流有限公司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回流至你公司相关人员个人账户。
2.2021年4月你公司从木垒县凯X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将煤炭运输至阜康市东盛祥纸业,你公司完成上述运输业务后,由新疆鼎X物流有限公司运销平台进行数据补录,并从新疆鼎X物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6500203130,发票号码3335610,开票金额108,893.81元,开票税额9,800.46元,价税合计118,694.27元,你公司于2021年4月申报并认证抵扣以上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9,800.46元。
相关运费结算由你公司对公账户支付新疆鼎X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并由新疆鼎X物流有限公司运销平台扣除相关手续费后支付给运输司机。
……
2022年某地法院审判的一起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也是因为补录了之前企业已委托社会车辆完成的运输服务,给予“补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的情形。如果是自己的企业,过了很久对方来要发票,也是可以开具的,因为业务本身就是自己提供的,而平台呢,业务的源头应不是自己提供的,这类补开可以认为就是虚开的行为。有人提出来“这是有货(业务)不能认定虚开!”尽管有个别的案例这样认定的,但不足以说明这类情形并不是没有问题的。比如社会车辆以平台的名义接单,且平台与社会车辆主、托运人都知道,此时是可以在商业逻辑上解释的。但是如果就是找第三方来补票,这不算虚开算什么呢,难道只有在没有发生业务的情形下才能定虚开?显然不是。况且,在平台型企业的运营过程当中,往往是基于国家财税之间的利差,即以所谓的开票手续费来支持商业场景,其底层的基础就暗含着对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危害性,之前上海出现的一些灵活用工平台,对外疯狂开具发票,给企业套现的方式,尽管发给个人手中了,但定性为虚开判刑的屡有发生。在资金流方面,如果相应的款项真正地支付到了实际承运的车主名下,这个证据也是很关键的。
虽然财政奖励不足以形成认定虚开的“判定因素”,但是从主观的目的性来处理时,也可能成为影响的因素。时下财政压力比较大,当支撑网络货运平台的“财政因素”失去基础动力之后,或因走逃,或因欠税,而很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更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风险锁定,从而进入一个危险的境地,需要严密的证据支持与专业支持,减少刑事风险、补税风险。
最近,我们在协助企业处理平台虚开发票的风险过程当中,发现交易真实体体现、商业逻辑与流程、证据链条形式、资金是否回流等等,是平台企业,或者是取得平台企业发票的企业的主要风险关注点,也是风险发生后的主要防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