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公司收到了响应供电公司错峰用电的返款奖励,供电公司要求我们开对应金额发票给供电局,发票名称是购电费,请问这个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3-09-12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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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合理。

 

供电公司是电力的销售方,收取电费应该给用电方开具销售发票。

 

供电公司给予用电方的错峰用电奖励,是供电公司给予的折扣与折让,并不是用电方把电力销售给了供电公司,因此,不能由用电方给供电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用电方给供电公司开具“购电费”的发票,双方就涉嫌虚开发票了。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20237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正确的处理:应该是供电公司开具红字的折扣与折让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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