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笔记:
1、目的是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
2、此前有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财税〔2018〕17号、财税〔2015〕37号、财税〔2012〕4号等。)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笔记:此处的“整体改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第一条规定类似。但也有不同之处: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
51号公告对此的要求是“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对持股比例并无强制要求)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笔记:
1、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2、与企业改制不同: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要超过50%。
3、待遇: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笔记:
1、与51号公告不同,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51号公告说的是“企业合并”。
2、关于合并免税的要求,与51号公告一致。
3、待遇: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笔记:
1、与51号公告不同,这里说的是“公司分立”,51号公告说的是“企业分立”。
2、关于分立免税的要求,与51号公告一致。
3、待遇: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注意:这里的“分立后公司”,结合59号文的规定,应该是指分立公司。好奇的是,为何不用分立公司的概念呢?)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笔记: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分两种情况:
(1)对债权人
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对非债权人
A、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笔记: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关于本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即“行政划转”,免征契税。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包括:
(1)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2)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3)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4、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笔记:
1、注意: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哦。
2、思考:如何理解这里的“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4、虽然《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已经废止,但其第二条规定对债转股的定义,仍可供参考: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笔记: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重点是“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换句话说就是: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土地是划拨来的,那么承受方就不能不缴纳契税了。)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笔记:
1、个人认为这是个常识,依据就是《契税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中。
2、《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3、《契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4、注意:《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哦)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笔记: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再对何为企业,及企业包括哪些作出规定。但此前有效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废止)第二条规定,仍可供参考。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3、《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笔记:解释何为“投资主体存续”?分两种情况:
1、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
2、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
3、注意:投资主体存续,不代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不可以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是可以发生变动的哦!)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笔记:解释何为“投资主体相同”?
1、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
2、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笔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2、本公告自17号公告有效期截止日之次日起,有效期4年哦)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