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增值税
1、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如上述的物业公司,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2023年第四季度不能确认纳税义务发生,2024年起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但如果先开具了发票,那开具发票的当天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处2024年3月25日收取2024年1月-12月的物业费,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4年3月一次性确认。
原因在于:该行为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因此收款的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物业公司2024年3月25日收到销售款项,发生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符合“收讫销售款项”的条件,因此,需要在2024年3月一次性确认增值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即2024年开始,分期均匀确认为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账务处理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会计收入。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是一致的。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预收时,未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
2、企业分期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预收款先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预收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分期确认收入时:
借: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