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公司股东的房产属于股东的个人资产,如果股东是法人组织则是另外单位的资产,除非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了租赁关系,否则股东房产产生的装修费是不得在公司列支的。
(一)存在租赁关系的
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无论股东是个人还是法人组织,公司承租股东的房产都是属于关联交易,税务局非常关注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否则税务局很容易做纳税调整。
假设股东与公司之间租赁满足独立交易原则,价格也符合市场行情等,租赁也是真实的且用于公司办公、生产、经营使用等,公司支付的装修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和税前扣除。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在租赁期间内摊销: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二)如果是股东个人消费的
1.增值税: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企业所得税:个人消费是个人投资者、家人及其相关人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投资者及其关联人的个人消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财税[2003]158号规定,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个人所得税:依照“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财税[2003]158号规定。
综上,个人股东的房产装修属于私人消费的,不得在企业列支,否则就面临着很多税务问题。
但是,实务中很多中小企业的老板(股东)是不信邪的,非要在企业报销。作为民营企业的会计人员,很多人很多时候是没有话语权的,要么当着不知道,按照企业支出做账,后面就看税务局什么时间发现,然后接受税务局的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
如果要税法规定,以及真实地反映该经济业务,该项装修支出,其实就是股东的分红。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如果在装修过程中还领用过企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等,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