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需要两个前提:1.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小企业会计准则》;2.存在暂时性税会差异。
回到问题本身,假设提问企业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话,则就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暂时性税会差异。
设备计提的折旧费用,会计核算计入“制造费用”,说明是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用设备。
计提折旧后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说明会计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大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金额。比如,某设备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是10年,而会计折旧年限是5年,在都采用直线法折旧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前期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法折旧金额,会导致前期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会计核算因折旧年限等导致的,会计前期折旧金额大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金额的税会差异,是一项暂时性税会差异。既然是一项暂时性税会差异,而且是依法后期可以确定抵减(税前扣除),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至于提问中说“不影响会计利润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该说法是不正确的。
会计方面:虽然折旧费计入的是“制造费用”,暂时没有直接影响会计利润,但是产品完工后销售、耗用等,多计提的折旧费就会通过产品成本归集、分摊、结转等,从“制造费用”流转到“产成品”,最后再流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等,最终还是影响了会计利润。
税务方面:为降低固定资产折旧费税会差异调整的复杂程度,对于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需要纳税调增的,是不需要考虑产品是否全部都结转到当年度的损益,即使当年度产品还有未销售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调增也不需要考虑其比例。根据《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规则,除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外,固定资产的会计账载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的,就需要做纳税调增,而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产成品中包含有折旧费但没有销售出去。
因此,在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的情况下,需要做纳税调增,当然就会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前期纳税调增的情况下,就会导致企业前期多交所得税;但是,后期会计折旧金额就会小于税收折旧金额,后期依然可以按照税收折旧金额税前扣除,就需要纳税调减,导致后期少缴税。因此,该项税会差异,是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前期纳税调增: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后期纳税调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