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发布)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综上,从地理位置来理解征税范围:
城市,其范围比较清晰、直观、好理解,即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州、盟)的市辖区(含郊区)的范围,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县(撤县建市的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可以理解为就是县治所在的城镇(多称“城关镇”)、街道的所辖范围;
建制镇,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挂牌为“镇政府”的办公场所所在的行政村即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但不能把常说的“集镇”均理解为“建制镇”。
工矿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那么,既然已规定建制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政府办公场所所在的行政村),理应不包含建制镇所辖的其他行政村的范围。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发布)也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税范围有明确划定的依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