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契税
房地互换,不能按照互换价格的差额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3-11-29  来源:税海涛声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5号)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4.分析总结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进行互换(包括以地换房、以房换地)的情形,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以互换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的范围。

 

 

 

以地换房是否差额征收契税

【问题内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是否适用差额征收契税政策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27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以上规定,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的互换的情形,不能按“互换”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需按全额计征契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