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5号)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4.分析总结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进行互换(包括以地换房、以房换地)的情形,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以互换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的范围。
以地换房是否差额征收契税
【问题内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是否适用差额征收契税政策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27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以上规定,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之间的互换的情形,不能按“互换”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需按全额计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