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什么是“买单配票”?所谓“买单配票”中的“买单”是指向他人购买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获取虚假的报关单,并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配票,是指出口企业无真实采购业务,根据已有报关单,向上游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完成业务的匹配。由于出口退税业务必须收汇,又通过境外账户汇入相应的外币,虚构出口业务,从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
案例回顾
?
关于对石狮市新**供应链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市新**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7P3B):
我局于20*3年8月16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3〕TS-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3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稽罚〔2023〕TS-2号
**市新**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7P3B):
经我局依法于20*2年8月8日至20*3年5月3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市**市灵秀镇百灵街******国际写字楼**楼1***)20*0年8月13日至20*2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系空壳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通过向货运代理公司购买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申报为自己公司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通过向上游供货企业晋江**服饰有限公司、万安**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服装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买单配票”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你公司共取得上游企业晋江**服饰有限公司、万安**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的7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1,499,421.23元,税额合计9,294,924.90元,价税合计80,794,346.13 元。其中6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涉及69份报关单,涉及应退税额合计7,626,595.35元,已退税额7,626,595.35元,未退税款0元;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用于申报退税,涉及金额12,833,300.51元,税额1,668,329.05元,价税合计14,501,629.5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资料及纳税申报材料。
2. **市公安局提供的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
3. **市公安局提供的你公司的部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备案单证资料。
4. **市公安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对公账户及涉案人员个人账户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电子档)。
5. 你公司的退税情况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除向你公司追缴所骗取出口退税款7,626,595.35元外,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依法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三年八月十六日
?
案例分析
?
“买单配票”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关键点有两个:一是购买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二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另外其必然伴随着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的违法手段。
之所以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写罚款金额,因为是该案已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暂时不作行政处罚。
也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决定书中没明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实不奇怪,因为移送是行政司法机关衔接的一项规定,但并不是一项行政处罚类型,所以无需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当然,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处罚决定书中是写明移送公安了,但严格来说,这样写并不规范。
?+ 本案例涉及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十三、违章处理(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2.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4.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
5.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
结语
?
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国家将常态化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的骗税违法行为,在如此高压态势及数据监管下,企业切记坚守法律底线,做好税务合规管理,规避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