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3年11月02日,某公司通过暂估入账多列成本被认定偷税,被税局查补税款并处0.5倍罚款。现与大家分享,愿大家引以为戒。
2023年11月16日,税乎网发布《因无法提供暂估入账的证据材料定偷税》,披露纳税人通过暂估入账多列成本偷税,被处少缴税款罚款0.50倍的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3]***号
案件名称: ***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接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39199854—#39199862,开票日期2018年12月26日,金额896551.73元,税额143448.27元,价税合计1040000元,货物名为非金属矿物制品*防水卷材*堵漏王。
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2018年12月28日你单位财务收到分包项目经理朱某某提供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39199854-39199862)于2018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款143448.27元。
2019年1月初申报期内接税务局通知要求你单位核实该项业务的真实性。
你单位于2019年1月10日申报增值税时对涉及的这9份发票,税额143448.27元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税款转出所属期为2018年12月)。
经检查未发现该9张发票入账,你单位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你企业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2018年11月份暂估入库建材55万元,12月份暂估入帐建材31万元,共计估价入账86万元。
你企业无法提供该两笔业务活动估价入账的证据材料,该2笔业务属于虚列成本材料,至今仍挂账在应付账款科目上(应付账款***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31万,应付账款***市***建筑材料经营部55万),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企业多列成本,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6555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65553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何某某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86000.00元,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0.5倍罚款,计43000元(86000*50%=43000)。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3-11-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3-11-02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务局稽查局
【每日一税简评】纳税人通过暂估入账多列成本,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逃避缴纳税款手段新颖、隐蔽性强,难以被税务机关发现。但造假就是造假,按下葫芦浮起瓢,成本多列了,其他应付款却难以销账,长期挂账不处理的“其他应付款”露出来马脚。真应了那句老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