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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的财政补贴购买固定资产需要考虑折旧吗?
发布时间:2023-11-14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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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补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或者购买资产形成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有两种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如果企业采用总额法的,则用政府补助购买固定资产的原值,是按照总额计算的。比如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是200万元,实际购买的固定资产是500万元,则固定资产按照500万元为基础确认原值,后续折旧也按照500万元作为折旧基础,折旧费中就包含有政府补助的成分,而政府补助成分的折旧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反之,如果企业采用净额法核算的,还是上例的购买500万元固定资产,但是要扣除政府补助的2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入账金额就是300万元,后续固定资产折旧基础也是300万元,折旧费中就不再包括政府补助了,这时的折旧费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就不再对政府补助部分进行纳税调增了。

 

因此,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其支出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主要看企业的会计核算,只有采用“总额法”核算的才需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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