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固定资产折旧涉及到折旧年限、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1.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不同类别规定有最低的折旧年限。
对于企业会计核算采用的折旧年限只要大于等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如果企业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小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则需要做纳税调增。
对于折旧年限的变更,税法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只要变更后的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也是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的。
2.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很多种,税法规定的只有“直线法”一种。
企业如果会计核算采用的折旧方式不是直线法的,当折旧费用金额大于按照直线法折旧金额的,需要做纳税调增;反之,则在税法规定折旧最低年限届满后做纳税调减。
对于折旧方法的变更,税法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最终只是比较折旧费用金额,是否超过直线法折旧金额。但是,对于已经按照“直线法”折旧税前扣除的,不得再次要求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折旧三因素中,税法只是明确禁止净残值不得变更;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都是可以变更的,只是变更带来折旧费金额超过了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就需要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