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财务与会计
案例解析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的税会处理(2023年11月8日更新)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企业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账务如何处理?

 

案例:甲企业20226月外购U盘等礼品打上公司LOGO用于市场推广,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203400元。

 

 

 

一、会计处理

 

(一)购入礼品时

借:库存商品 203400

 

贷:银行存款 203400

 

 

 

(二)用于市场推广时

借:销售费用  226800

 

贷:库存商品 203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0

 

对于市场推广费,因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广公司品牌,且无法证明未来期间可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亦不会自经销商收回,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当作为当期销售费用核算,也不作收入处理。

 

 

 

(三)个人客户,代扣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代扣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本案中,甲企业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视同销售价格可按购进价格(不含税价=203400/1.13=180000)确认销售收入180000元,计算销项税额23400元,本例中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进销相抵,不用交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U盘公允价值含税价203400元,因此甲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80000元,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203400元。

 

注:本案中由于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的礼品没有进项抵扣,甲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03400元。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形成的销售亏损180000-203400=-23400元,正好等于这笔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计入广告宣传费,注意扣除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43)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注:相当于先将推广的产品卖了226800元(=203400+23400),用卖掉的钱去进行业务推广,将支出的226800元计入销售费用。

 

(三)申报表填写,注意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54 号)附件《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第 3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明确,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 1 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 2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税收金额。对第 13 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明确,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 1 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 第 1 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 2 纳税调整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1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 版)》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附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第 30 (十七)其他明确,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 1 2 列,第 3 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4 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本例中,由于甲企业广告宣传支出账面金额等于税收金额(注: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不需要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 2022年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涉及的申报表填列如下:

  

  

  

综上,该企业外购礼品可分两步:第一步,按规定确认视同确认收入180000元,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203400元,视同销售所得-23400元;第二步,确认销售费用226800元;两项合计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200元(=23400+226800)。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将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1118日)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外单位人员身份证信息无法全部获取,请问是否可以汇总申报?

答复:因人员较多且未获取纳税真实基础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申请汇总纳税申报设置,需要主管税务区局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后,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分类所得“偶然所得”模块办理汇总申报,并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材料需要留存备查。(深圳市税务局2021125日热点问答)

注意: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2.如果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如果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同时将外购礼品送给客户,或者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如抽得5折优惠券可在购买商品时享受5折优惠,对于此类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tips:对应分录: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

贷:库存商品/预付账款——预付卡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