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2023-11-24
2025-03-07
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有关安排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3〕183号  发布时间:2023-11-24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3〕56号)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人才开展金融专业服务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的特别程序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业人才。具有境内工作居留证件,被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聘用为其服务,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经具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附件)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可按照特别程序办理执业登记。

二、特别程序。专业人才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达到基本要求,可认为其已熟练掌握相关证券业务专业知识,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无须参加相应的专业知识测试。专业人才可通过其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专业人才所在公司应当确保专业人才符合有关条件要求,并对其境外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的真实性承担核查责任。

为便利专业人才参加测试,协会推出中英双语法律法规测试及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三、办理流程。专业人才应当通过所在公司办理执业登记。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公司审核合格的专业人才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除常规登记材料外,还应当包括《特别程序执业登记表(境外专业人才适用)》、专业人才身份证件扫描件及工作居留证件扫描件、公司核查情况说明等。

特此通知。

附件: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协会联系人:杜芳(010-66290883)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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