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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入应当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发布时间:2023-12-18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俞晓凡 许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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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域持进对外开放,非居民企日益活,一些非居民企过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取得收入。此,非居民企需就其益性投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是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收入,可以享受定待遇,免予在我国缴纳税款。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定中,于以股份转让方式取得的财产收益如何征税,主要有四种理方式。笔者认为,从我国践情况来看,依据易判定原适用税收定的方式更符合经济效益。

 

案例:享受定待遇需自行

 

Y公司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法成立,属于我国非居民企2014年,Y公司出2000万元人民我国境内居民企B公司,直接占股比例2.8%20193月,B公司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并于20204月开始解禁股份。自此,Y公司开始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份(折合2200万股)在二场进行减持。

 

根据我国企所得税法及施条例,如果Y公司在中国境内不构成常机构,或构成常机构但其减持股票取得的收入与机构无实际联系,其股票转让收益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我国与非居民企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定有更惠的定,可以适用税收定。

 

根据中新税收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股份价50%以上直接或接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构成,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除第四款外,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其他法人本中的股份、参股、或其他利取得的收益,如果收益人在转让前的12个月内,曾直接或接参与公司或其他法人至少25%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也就是,新加坡Y公司如果自行判定其符合享受定待遇的条件,可免于在中国缴纳税款,就需要Y公司在转让股票前12个月内,直接和接持有B公司的股份比例均低于25%。同Y公司直接和接持有的B公司股份价中,不动产构成比例也要低于50%,并留存好相关明材料。

 

思考:易判定更符合经济效益原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很多非居民企取得股份转让收益后,足享受相关税收定待遇的条件,但是由于多数情况下,非居民企业难以取得举证材料,享受定待遇仍存在一定困。基于此,可以考采用易判定方式。

 

税收定中要求的股份及财产比例包括直接及接控制,非居民企在自行判定股份及不动产比例,就要尽股权结构中所有关公司的情况。以Y公司例,B公司在上市前往往经过分置改革、多资产,股权层次众多、构复,判定程复,需要大量明材料,可能会涉及上市公司内部商安排。Y公司在减持股票前的持股比例只有2.8%,属于小股,想要B公司配合出具明材料存在现实实务中,即使有个非居民企成功享受了税收定待遇,但其转让的是境内关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才能得大量内部备查

 

梳理了近十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定后,笔者发现然不同税收财产收益中股份转让的征税定有所差,但大致可分

 

第一以中法税收定(2013年)代表,其定与中新税收定大致相同,既定了参股比例,也定被转让公司主要财产中的不动产比例。

 

第二以中俄税收定(2014年)代表,仅对转让公司主要财产中的不动产比例加以限制。

 

第三以中国罗马税收定(2016年)代表,在定不动产比例的基上,将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股份转让收入限定不包括主要并常在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

 

第四以中荷税收定(2013年)、中德税收定(2014年)代表,在转让方股份及不动产比例的基上,针对股票转让收入易判定原,当居民在转让为发生的税年度内转让股票总额不超上市股票的3%则仅转让其居民的一方税。

 

笔者认为,从征双方的角度来看,依据易判定原适用税收定的理方式,可操作性更,也更符合经济效益原。在合国(UN)税收定范本(2017版)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的注中提到,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征税并不经济展中国家不股票转让所得征税,有益于提振本市,能来回经济合作与组织OECD)税收定范本(2017版)第十三条定,被转让公司主要财产中不动产比例低于50%,可在转让其居民的一方税,而未定股份比例。

 

在我国金融市开放的背景下,笔者建,可合国税收定范本财产收益条款的相关内容及我国实际情况,今后在谈签税收更多地采用中荷税收定、中德税收定中的易判定模式,一步促际资本流,吸引外,助力本市更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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