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不还而且未用于经营,应视同分红缴纳个税,没有必须公司要有利润的规定。
按照财税2003 158号的规定,只要是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公司借款,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二稽 罚[2023]*** 号
处罚类别 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拟处以罚款70,700.0元。
处罚事由
个人所得税:2018年度 经查你公司财务资料发现:
①你公司2018年12月有一笔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07,000元;
②2018年5月你公司法人股东张某某从公司借支200万元,到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期后仅还款140万元,还有60万元应视为公司给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并没有企业必须盈利这一前提。
因此,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107,000+600,000)*20%=141,400.0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2018年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1,4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3:股东分红决议,其他应收款列支超过纳税年度终了未还完,证明2018年股东分红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结果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拟处以罚款70,70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务局第二稽查局
(上述内容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税乎网)
那如果不以股东的名义从公司借款,以股东亲戚的名义借款呢?咱们再看一个稽查案例
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稽罚[2023]130号
案件名称:江苏德晖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事由 :2021年5月,你单位股东黄某因个人原因以其亲戚名义向你单位借款16500000.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尚未归还。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你单位股东黄某因个人原因共向你单位借款7773893.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黄某已归还你单位645000元,剩余款项7128893元尚未归还。经核实,上述款项均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应视同股东利股红分配,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股红)。
处罚依据: 1、追缴税款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未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对违法事实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4725778.60元【(16500000+7128893)×20%】。2、定性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一倍的罚款,计472577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