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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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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试图通过一些小手段来达到他们少缴甚至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不过,再高明的偷税手段,都无法躲过相应的检查,何况,有些人的手段也并不高明。
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看一个案例,看看那些自作聪明耍小手段偷税的人,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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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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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3]***号
案件名称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20-2022年期间,你单位领取个体户税控盘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时用小纸片将发票第二联的销售方信息粘住,其余栏次用电脑进行第一次打印,再通过电脑排版将发票联销售方设置为你单位的信息进行二次打印,加盖你单位的公章后与医院结算。
通过银行收款的这部分发票未在你单位帐目上记载,收取的货款也未计收入。
由于在开票过程中未记录发票号码,且存根联已上交,暂无法提供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涉案银行流水:2020年12 762 971.76元,2021年15 694 647.39元,2022年6 017 866.1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纳税人名称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60290C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90C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石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账外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231041.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77.72元、印花税1569.45元、企业所得税税款(影响税额部分)28072.93分别处以0.5倍罚款共计133230.79元,对你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为处20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11-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11-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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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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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当事人开票时用小纸片将发票第二联的销售方信息粘住,其余栏次用电脑进行第一次打印,再通过电脑排版将发票联销售方设置为你单位的信息进行二次打印,加盖公章后与医院结算。这个办法真的是太“复古”、太不高明了。而且,这个行为本身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同时也符合第七十条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故而,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并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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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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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行为具体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二、偷税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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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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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还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不要试图通过一些小手段逃避,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