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衔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2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
1.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以每10股表述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其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8位,小数位不能超过6位。
1.2上市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应在相应决策程序后的2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1.3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分派,并在本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办理流程
2.1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
2.1.1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要求,在R-5日前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拟自行派发部分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应核实自行派发红利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股息的司法冻结等情形,并按照相关约定或法院通知等要求派发现金红利。
2.1.2权益分派申请经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编制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方法;
(五)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实施权益分派股本基数与公司总股本不一致的,说明不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及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份变动比例(保留7位小数),除权除息参考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及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七)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收益;
(八)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调整情况(如适用)。
2.1.3上市公司应当于R-4日17:00前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添加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类别,上传对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确认除权除息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后,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业务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应与向中国结算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于R-3日17:00前联系本所更正《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特殊情况下无法更正的,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本所联系。
2.1.4上市公司应在R-1日12:00前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做好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
2.1.5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请进行除权除息操作后,将通过业务系统向上市公司反馈除权除息操作结果,上市公司应于R+1日(即除权除息日)8:45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生效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2.1.6R+1日,中国结算登记送转股、派发现金红利,上市公司完成权益分派,本所完成除权除息。
2.2上市公司如未能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或因其他合理原因决定延期实施权益分派的,上市公司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本所联系,并最晚于R-1日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如未能按时披露延期公告,上市公司应向本所申请股票自R日开市起停牌,并于披露延期公告后向本所申请股票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