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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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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3〕47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以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服务保障我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为原则,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高质量、高效能行政执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基本形成。到2024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基本建成。到2025年底,综合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优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市一清单”赋权机制得到有效实施,行政执法科技保障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加强,突发执法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从执法实际、岗位需求出发,将政治理论、党性教育、业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纳入年度执法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研究出台行政执法及监督人员培训工作规范省地方标准,指导开展分级分类分层培训。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24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或指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相关规范的,可以直接适用或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上级业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3.大力提升执法能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着重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能力训练,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等模拟训练以及执法信息系统、新型执法装备应用训练,定期组织执法全过程现场演练,开展执法技能竞赛、执法岗位练兵等活动,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和水平。县级赋权部门和委托乡镇(街道)执法的部门按照“谁赋权谁培训、谁委托谁培训”的原则,组织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重点提升应急处突、群众工作、风险防控和文明执法能力,通过全员轮训、跟班培训、蹲点指导、比武练兵等形式,培养“全科式”行政执法人员。各地明确的县级基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联合开展综合执法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4.加强行政执法及辅助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落实暂扣、收回、注销、年度审验等规定,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和任职晋升、辅助人员福利待遇和用工管理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设区市定期组织评选、通报表扬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全面排查本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于2023年底前梳理形成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于2024年8月底前组织完成专项整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推进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剖析问题根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及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按要求报省司法厅。2024年10月底前,各地应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要求,已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进行规范清理和修订完善;未制定的,认真研究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到2023年底前,全省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制定机关要定期评估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结合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执法的能力。(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优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持续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级评估指标体系,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等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行政检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规范证据采集标准和案件处理流程,实现执法更智能、更精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4.创新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机制,综合运用指导清单、合规整改、信用修复等多种方式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指导和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行政执法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完善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各地、各部门将涉企法律服务事项、涉企投诉事项分别纳入12348、12345热线等平台,在企业办事办公集中区域公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办理整改跟踪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税务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规定,在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基础上,形成本部门、本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设区市行政执法机关补充梳理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由市县政府依法指定监管部门的执法事项,确保事项目录完整、准确、规范。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行政执法事项清理,2025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提出拟取消、调整和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围绕行政执法全过程统一制定本领域执法办案工作规程、执法标准案卷、执法指导案例等,为下级行政执法提供务实管用的业务指导。各设区市要研究制定统一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文书通用格式标准和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探索编制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特殊场景清单和现场处置指引。(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市一清单”赋权机制,规范赋权程序,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厘清综合执法职责边界,明晰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任何形式,将执法事项外包或变相外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行为规范等。各地要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试点的基础上,持续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装备配备、责任追究、争议协调等。(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4.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深化长三角一体化执法协作,推动标准协同、衔接畅通、监管联动、数字赋能。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的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对行政执法或执纪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互相移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合理界定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梳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推动执法监督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增强行政执法监督质效。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向乡镇(街道)有效延伸,研究建立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司法所的执法监督功能。各地、各部门要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监督力量,确保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素质。每个司法所至少配备1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纳入司法所标准化建设考评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2.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全面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强化制度衔接配套,用足用好各项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行政执法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及评查规范(DB 32/T 4181-2021)》的运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管理和保存,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通报并推动整改。〔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汇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深化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协同联动,支持南通市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试点工作。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沟通联络,通过执法案件回访、诉求专题分析、设立意见收集点、发放监督卡等方式,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及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社会参与度。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咨询委员会或组建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

4.强化监督考核结果的运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发生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法事件、重复发生的类型化执法事件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事件,可以采取发出书面督查函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及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探索建立多元协同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复议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开展。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执法考核评价的激励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将考评结果与其他考核有机结合,发现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1.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时优化调整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各设区市可以根据自身执法实际和需求,建设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推动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更智慧、更便捷。(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2.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跨部门综合监管;基于省“互联网+监管”事项,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有自建监管业务系统的,要按照《江苏省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规范》加快升级改造自建系统,并及时全量持续推送监管数据。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于2024年6月底前、10月底前完成自建系统升级改造并将数据推送至省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专业建设为支撑、以作风建设为保障,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整合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力量,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及法律顾问作用,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强化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进一步激励行政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完善相关抚恤优待政策。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关注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健康。(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结合各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省政府建立由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全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会商机制。省司法厅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及时向省政府报送行动推进和任务落实情况。

(二)强化督促检查。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掌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行业规范和标准,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在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下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推进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对照任务措施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实施情况评估,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25年10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省司法厅要在各地开展评估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汇总报送全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评估报告。

(三)抓好培训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列入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培训的重点内容,通过集中轮训、理论研修、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与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相结合,打造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样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大力选树基层规范执法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评选、先进人物宣传,营造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报道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经验做法、措施成效和典型案例,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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