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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2024-01-30
关于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集中簿记建档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函〔2023〕3008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3年10月16日起,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可以在本所信用债券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本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工作的有序衔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本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可以使用本所簿记建档系统,也可以由簿记管理人自行组织簿记。过渡期结束后,簿记管理人应当使用本所簿记建档系统进行发行。

  二、本所集中簿记建档采取系统集中、场所不强制集中的方式开展。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访问簿记建档系统进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包括簿记建档前公司债券标书录入、投资者认购、簿记管理人汇总认购单、簿记建档定价和配售、簿记建档结果生成和发送等。

  三、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当使用簿记建档系统,在簿记管理人自有专门场所或者本所簿记建档场所进行发行。拟在本所簿记建档场所进行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需在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且不晚于簿记建档日前一个交易日向本所进行预约。

  四、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建档系统认购公司债券。参与簿记建档的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均视为其自身的申购订单。承销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认可的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五、承销机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均可登录并使用本所簿记建档系统。市场参与机构在本所CnSCA在线业务系统申领CA证书,用于登录簿记建档系统并参与本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债券交易参与人之外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由承销机构代为申请。

  六、发行人、承销机构、投资者使用本所簿记建档系统不收取服务费。

  七、承销机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因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簿记建档系统的,应按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发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八、发行人、承销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开展簿记建档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应急处置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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