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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和减资都可以弥补亏损!
发布时间:2024-01-30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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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现行公司法第168条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随着新公司法在202471日起实施,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将成为历史!

 

新公司法214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至于应该按照什么规定,如何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目前还不明确,但至少在法律上已实现了重大突破,202471日后,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已成为一种可能。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

 

贷:未分配利润

 

二、减资弥补亏损

 

现行公司法对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规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政策也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要求,实务中也没有见到哪家公司有通过减资弥补亏损的先例。

 

新公司法对此有了重大突破!

 

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按新公司法,公司弥补亏损的顺序是:

 

1、首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2、其次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3、然后用减资弥补亏损。

 

如果通过减资弥补亏损,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未分配利润

 

正常情况下,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只能通过减少股东实缴的出资来弥补亏损。补亏后,补亏的部分就不能再向股东分配。

 

【案例1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实缴4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均为0202491日,A公司减资35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350万元

 

贷:未分配利润 300万元

 

其他应付款——股东投资款 50万元

 

通过按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减资35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不能再向股东分配;补亏后剩余的50万元仍可以向股东正常分配。

 

【案例2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实缴2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均为0202491日,A公司减资30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200万元

 

贷:未分配利润 3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万元

 

该案例中,A公司希望通过减资将亏损全部弥补,但由于实缴出资额小于亏损额,减资至700万元后,实收资本变为-100万元。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这种情形下,即便公司注册资本只有700万元,股东仍需缴纳800万元的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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