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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几点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发哥说税 作者:威德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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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注册资本5年内必须缴足

此次公司法修正,202471日后新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之前已存在的公司,也应逐步调整至5年以内缴足,具体怎么个逐步,看后期政策规定。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明确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此次公司法修正,明确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修正前,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查阅了很多地方的法院判决案例,有支持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也有不支持查阅的。此次修正统一了规定,在此提醒合伙开公司的老板们,创业前慎重选择合伙伙伴,一旦出现纠纷,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意味着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账,查资金流水、查原始凭证。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明确转让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补足出资义务人的顺序

此次公司法修正,明确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补足义务。如果受让人赖账不履行义务的,则转让人承担补充补足的义务。也就是说,转让未缴足的股权,转让后,第一顺序义务人是受让人,第二顺序义务人是转让人。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修正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4、明确利润分配时间

此次公司法修正,明确股息红利分配的限定时间,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如果股东决议6个月内仍未支付的,是否意味着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欠股东的股息支付延期利息有了法律依据?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修正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5、明确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此次公司法修正,明确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之前规定资本公积只能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此次明确,当盈余公积金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对于大额挂账资本公积,且长期亏损的企业,是否可以借机把资本公积处理掉?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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