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20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填报上述报表外,还需填报新保险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和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见附件8、附件9)。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保险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保险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三)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需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的要求,编制银行类、证券类、担保类报表。
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所属企业为工商类企业的,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与中央金融机构财务决算数据一并报送。同时,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有关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六)中央金融机构及省级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系统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七)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金融机构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4年6月10日前向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由财政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的中央金融企业于2024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4年5月10日前向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于2024年6月10日前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材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5.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二)省级财政部门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4年6月25日前向金融司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行文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纳入地方国有资产报告范围的一级单位明细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四、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中央金融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3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财政部将对各单位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照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梳理辖内金融企业情况,并与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金融机构法人名录比对,督促未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及时、准确完成报送。
(二)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有关要求,2023年度财务决算数据采用网络版和单机版并行的方式报送,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原则上均应以网络版方式报送,因数据保密等原因无法通过网络版报送的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仍以单机版方式报送,财务决算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三)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或系统软件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553348010-68553311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7400-119-9797
E-mail:jrscwjcc@mof.gov.cn
附件:1.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
2.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8.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新保险合同准则)
9.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新保险合同准则)编制说明
财政部
2024年1月19日